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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器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框架

发布时间2007.11.20 新闻来源:3057

        为了实现单一市场目标,落实技术协调原则,欧洲共同体推出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及合格评定的全球方法,协调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三道门槛”的游戏规则。

        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是欧盟理事会1985年5月7日《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85/C136/01)中提出的协调工业产品国家法规的新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建立灵活和技术中性的新方法指令,推动创新和竞争,将各国的法规差异协调到共同体水平。通过多数同意、开放和透明的方法将各国的标准协调到欧洲水平。

  理事会1989年发布的《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议》(90/C10/01),确立了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基本框架和合格评定政策的五条指导原则。在此框架和指导原则基础上,1990年EC理事会作出《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加贴CE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90/683/EEC,1993年被93/465/EEC替代)。确立了合格评定程序的8种基本模式和8种派生模式,协调各国的合格评定程序,所有新方法指令都采用模式方法进行合格评定。决定并确定使用CE标志作为法规符合性的唯一标志,对按照规定程序评定的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加贴CE标志后在EEA市场自由流通。技术协调新方法和全球方法基本实现了“一个标准(欧洲协调标准)、一个标志(CE标志)、市场通行(EEA大市场)”的目标。

  对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可能有强制性法律要求或是非强制性要求,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由供需双方协议,如商标、保险要求等。对强制性的法律要求,如果没有产品的技术协调指令,则直接采用相互认可的原则,既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合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被推定符合另一个成员国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的安全差异,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销售。

  法规协调仅限于需要协调各成员国的健康、安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指令仅规定强制性的产品投放市场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不包含详细的技术规范。新方法相对旧方法而言,旧方法指令将技术范围内容集成到指令中,指令针对具体产品,覆盖范围很窄。由于涉及非常具体的技术内容常常争论不休,难以形成一致同意的结果,致使立法周期拖的很长,甚至无法达成一致同意。与旧方法不同,新方法将制定实施基本要求技术规范的任务交给技术专家去解决。政治家解决法规和管理层面的问题,技术专家负责解决专业的技术问题。同时将新方法指令的表决方式由一致同意改为特定多数同意,加快了立法速度。另外,为减少指令数量,新方法指令不针对一个具体产品,指令或是覆盖大类产品族(如机械指令、玩具指令),或是针对产品存在的风险类别,适用于所有有关的产品(如电磁兼容指令、底电压指令)。前者又称为垂直指令,后者称为水平指令。新方法指令经成员国转换成国家法规后,就成为对产品有强制措施的市场准入要求,即合格评定的依据和输入。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制定协调标准的依据和输入。

  技术协调新方法留下了制造商自由选择任何满足基本要求技术方案的空间,产品只要符合协调标准,则可以被推定满足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制造商也可以采用其他满足基本要求的技术方法,但需要提供证据证实符合要求。协调标准成为合格评定的技术依据和输入,为了简单地被推定符合,使用协调标准是最方便的方法。新方法确认由三个欧洲标准化机构负责制定协调标准,即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讯标准化协会(ETSI)。虽然协调标准被作为推定符合法规的依据,但使用由欧洲标准转化的国家标准仍然是自愿的,即协调标准并不改变标准自愿的属性。

  合格评定程序采用法规符合性管理制度,由制造商对合格评定的结果负责。全球方法建立了合格评定的八种模式及派生模式,合格评定模式与产品相关的风险相关联。符合法规的方法应是最低成本的方法,只要该方法能提供符合基本要求的足够保证。对低风险的产品,制造商可以自己进行评定活动,宣称产品符合指令的要求,无需第三方机构介入,节省时间和费用。对高风险产品,指令往往要求第三方机构介入,验证产品的符合性。产品的风险越高,所进行的检测要求也越严格。第三方机构对合格评定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作为技术服务机构,对合格评定的结果负连带责任也是必然的要求。作为第三方机构,需要具备所涉及指令的技术能力和公正性,技术能力的证明由专业的认可机构实施审核、颁发证书并跟踪监督。政府作为立法者不参与具体的合格评定活动,也不对产品评定结果负责任。在采用新方法之前,产品投放市场前往往需要有政府进行强制性的检测和批准,整个过程经常很长且价格高。由政府机构批准、颁发证书也给制造商一个错觉,认为政府机构也要为制造商的产品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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